??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具體規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敬請您在一個星期內做出決定,以免逾期產生不必要的罰款及刑事罪行?。(詳情可參照政府網站)
具體政府網址詳情: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這次出臺的政策來的很突然,但也預示著香港公司以后會越來越公開化。此次的目的只是為了做好公司的信息登記實名制。
所有注冊香港公司都需要辦理以下事項:
1、SCR建冊,填寫表格
2、備存地址,擔任法定受托人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客戶所需提供資料:
1、 所有董事及成員的高清掃描件身份證證明文件(若成員或董事為法團則需提供法團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各成員持有股份比例
2、 提供最新且正確有效的董事及成員及秘書資料,例如NNC1及NAR1(如有ND2A和NR1和轉股文件一并提供)掃描件及有效期內的BR
3、 該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成為控制人日期以及對公司所施加的控制性質等詳細數據以及成為重要控制人的生效日期
4、 指定代表人的正確香港地址,中英文名及香港電話&FAX,和成為重要控制人的生效日期
那么,企業究竟應該在哪個時間節點前辦理好SCR呢?
?????如果在3月1日前,時間也來不及了呀?
????雖然,香港注冊屬從3.1日正式開始實施檢查,當然是越早辦理風險越小?;谙愀酃颈姸?,香港注冊屬酌情給予了企業120天的寬限期!從3月1日算起,120天以內,如果您能夠將SCR辦理完成,問題是不大的!
香港注冊屬規定每個在港企業都必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如果不及時備存,將會給您企業帶來超2.5萬港幣的損失,甚至導致公司不能正常運營。
此外,如果企業在接到通知后處理不當或是提供虛假信息、誤導信息、或具欺騙性的資料,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將會被處罰300000元并監禁2年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如果您的公司還未辦理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請及時聯系我們!